中华民国法第二十四条十「凡公务员述法浅害人民之自幽咸者;除依律受恶戒外,应刑事条四十二第法宪释及民事贵任彼害人民就其析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求暗偿。其中包括三个阀题一●处罚公务员之原因。公务员之责任。二行政上损害赔价责任。兹分别简述於后一处罚公务员之原因规仁李处罚公务与之原因,宪法二十四条
中央日报
1947-11-16
星期专论宪法第二十四条尝有以本条所发生之三问题见询者,图:一)於私人有此权利,仅仅为一立法上或行政上之事件。国家所负责任之限度,(二)公务员包括代表人及此在英国普通法则有所谓「君主无不法行为」(。保负下同)所负民事责任之度,《三)公务员所负2SE60o1O和)之说。惟公务员如为直刑事贵任之限度。接不法行为人,其应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