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唆夫不认前妻养子
答解律法
郭守信问家姊丈於亲偏应行前,山襁华
中抚养同辈相当之侄嗣子未立字据,但
正嗣前以状返书报代铜抚
终其,应子子均所三其中
其嗣子订婚时与女方婚约上有家姊丈亲笔所书
三代,嗣其名,又嗣子入学报名及毕业
所报父名属家姊丈,家姊丈妻李氏死时之殃
能以名子嗣不厌时
父否嗣,校
任明其是,,主学
否澄女子睦
子之名去年彼又续弦徐氏,徐氏与嗣子
生父家住,逾年未归,徐氏其夫否认前
状诉法院,要求噜养,问:襁褓中抚养
应以书,为之?与家姊丈於其嗣于婚约上亲书已
父,前妻死,又於殃状神主上书嗣子爲子,是否足
明爲其嗣子?与现在嗣子无过失而生活困难,家姊丈
任终止收养关系?嗣予能否向其请求胆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