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拆城隍偶像案
縣参會每次决案及
参會縣府來往公函摘要
於除城○X偶像一案,經台山縣参會第四次:第五次,第六
次第七次全参員會,提州大會覆,均照案通道,
理經過情形摘余於後:
去年三月十三應在照辦理,復等由,在建本縣
台山縣参希見復,至公
会致台默政
项日之一·推
台山熙政府同
月
日覆参
復情前期地前乙民
,復理,為荷
偶像,利用原址為民准贵會本年三月十
縣参會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