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张文伯律师主答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4版) |
| 文章题名: | 法律问题张文伯律师主答 |
| 出版日期: | 1946-06-10 |


本人于十李志海问:六龄由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与赵姓女订婚,并于次年童媳于家,此情未经本人同意,依法不生效力。今年(廿一)夏,本人致书于赵姓之女,否认订婚。秋季家父作主,请媒通知喜期,而赵姓以本人致书于彼,有意侮辱,坚不接受,故违喜期,并要求写抱歉书,方予接受。家父以为本人否认订婚及致书于赵姓女,事前不知,今忽拒绝喜期,而求抱歉书,于理不合,现在僵持之中。请问:1趟姓拒绝喜期于家父,于理合否?2.赵姓女廿三,常住娘家多病,进一贯道不守贞操,除本人未同意不生效力外,可能作为解除婚约主要原因?3一旦婚约解除,负赔傧损失责任否?应以何数字为
答:一·查民法第九七二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