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此方之國民,法人及圈,在稀彼方颌土
内之住宅、貨栈、工廠,商店及其他业務所,以及
一切附房地,概不得非法進入或。除遵照不
於彼方颁土内依法逛成之官所施行之法律规章
該彼方之國民、·法人及體所规定之條件及程
序外,任何此项住宅、建物或房地,,不得進入察
看或搜查,其中所有之任何書册、文件或薄亦不得
查開。此方之國民、法人或證,在彼方
土内,於上各事项,無验如何,應享受不低於任
何第三國之國民,法人或之待遇。凡本條之例外
规定所普可之任何察看,搜查或查開,對於此项住宅
·建物或房地之占用人,或任何業務或其他事业之
通常進行,愿子以適當及,可能使受最低限度
之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