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手取服,保有舆處分地及其他不動產.
,此等國民·法人及體所享受
之待不低於任何第三國國民、法人及所享享
受之待遇美利合聚任何州,·领地或,現
在或將来不許中華:國之民、法人及照,興美利
在同檬件之下,取
得保有或處分地及其他不動时,,即前句之规定
概不適用。遇有此種情形,中中華民國對:在州
餐地或内有住所之美利合國民,或依該州
·领地或地之法律所创以银编之美利坚合國法
人及關,無须給子於州·颌地或墨地内現在或
將來所子中華國之國民、人髓之待遇。
11·豹此方之國民、
馈土内,不其是否居民,亦不其是否事商业
成其他事业,因外籍州保,依照該颌士内之有酬
出律章,不能以受遗赠人或承人(如民時)
之身份,承受土内之地或其他不動產或此项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