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約此方之國民·法人及,在約彼方颌士


内,其發明、商襟及商號之專用權,依照依法組成之
官現在或將來所施行關於登記及其他手之有酬法
:上项發明未經許可之製适、使用或鋪售,及上项商
標及商號之仿造或假冒,愿子禁止,敢以民事
予以有效教濟。此方之國民、法人及,在
約彼方全部领土内,其文學及藝術作品權利之享有,
依照依法組成之官現在或將來所施行登記及其他手
之有酬法律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愿予以有
,上夏文學及艺術作品未經許可之翻印n銷
售·散怖或使用
效救濟。無如何,約此方之民、法人及圈體,
在为彼方全部领土内,依照依法組成之官現在或
将來所施行於登記及其他手之有關法律规章(
彼方之國民。法人B之條件下,享有酬於版
約有此项法律规章時)在不低於現在或將来所給子
品耀·專利楼、商標、商號及其地文學藝術作品及工業
所有權之任何性实之一切權利及優例,前在不低於
現在將來所給於任何第三國之國民·法人及之條
件下,孚有專利楼、商標、商號及其他工业品
所有權之任何性實之一切權利及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