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一、稀此方之國民,在彼方土内居住


及约此方之國民,法人及,在稀彼方土内
,事商業或事科學·致育、宗教或慈善事业,
現在或將来對彼方之國民、法人及證所之
。又就前句所指之法人及
上税款规費及费用不得超過这照任何
收人,财座,资金,或其他計算標所能合理分配或
算於該约筱方领土之數,予以徽收或計鼻。
二、稀約此方之國民、法人及,不得以
於或高於在的彼方土内
第三國之國民、居民
法律规章現在或將來對任何第内依法組成之官所施行
人及所課之任何内地税
死不適a或用於保来對所給任第依·规费或費用。但本款居民法..上
,此项优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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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设
惠将甲C1三锅照於居本内之民民相地互税法之原规`则贷或费
乙或民
法所給予者,或C由於宾避免复俊微税或寫互R
税收,而奥第三國所訂之保或其他協定所給子者o
任目款方商何之另之及第一有贸三切克土代易第十一條在此方土内有住所,
國税定诗商旅款外,旅行商行及,商封处所用於給,彼税予概及之穗或其待給共他遇予貨仪不吻阅低樣,於品剪现所除在课第或之将任條蹄来何第彼通對名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