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此方之國民在彼方全部土内,
新其行使信仰及拜之自由,前立厚校以教育其子
女,得在自已住宅或任何其他適當建物内,單写
、集或於宗教或教育法人及中,行宗教儀式
及傳邀或傳授其他知,不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因”
而受任何妨害或侵,但其宗教及教育事业,不得遣
反公共道德,其教育事,前须依照依法成之官
現在成將來所施行之有法律规章(有此项法律规
章时)理之。
二、此方之國民,應許其在在彼方土
内,依照依法祖成之官現在或將來所施行葬
及生之法律规章(有此法律规章時),在現任
教智價埋萨
三。拜所及墓地,應子尊重,不得干或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