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在约雙方颌土内,凡有法律,催傷害或死
亡之民事任,給子受害人之親或承人或被扶
登人以控權或金钱補時,關於此项法律所子之保
方式,如受害人約此方之國民,而在彼
方任何土内受傷者,其或承人或被扶眷人,
不因其保外國籍,或其居所保在傷害發生之土以
外,概愿享有現在或將來在同檬情形之下所給子該麟
約彼方國民之同橡槽利及優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