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第二十一條 一·約雙方土間,應有通航海之自由
。
二、凡船舶排約此方之旗,備有其本國
法律所定之國籍證明文件者,在約彼方之口岸,
地方及颌水内,以及在公海上,概愿約此方之
船船。本中所“船舶。,應解為包括約任何
一方之一切船舶在内,不其篇私有或私營者,抑篇
公有或公管皆。但本約中各规定,除本款及第二十
二條第第五款外,不得解以權利給予約彼方之軍
帐或渔船,亦不得解以本國渔業或其品所專有
凭何特殊優例,予彼方之國民,法人及
,船舶及载貨,或給予約被方之種植物,出物或
馨造品
三、約此方之船舶,瞧舆任何第三國之船舶,
同様享有裝载貨物前往约彼方現在或將來對外國商
及航業開放之一切口岸,地方及水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