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一、約此方之船船及载貨,在約彼方之口岸


,地方及水内,不船舶之出發口岸或目的口岸篇
何,亦不載貨之油或目的地何,在各方面,概
愿給子不低於該彼方所給子其船舶及藏貨之待遇
二·在約此方之口岸,地方及颌水内,凡以政
府·官員、私人、法人或任何種類之組之名羲,或
為其利盆而微收之税、港税、引水費、燈塔税、
农費或任何種類或名目之其他類似或相當之就款或費
用除在同檬情形形之下
微收
不得向被方之船白,向本國船拍同檬微收者外,
三、對於旅答,旅費或船,已付或未付之運費
·提單、保或再保之契等/微費,對於有倔
用不任何國籍之航業經杞人之條件,以及對於任何
種類之其他費用或條件所
之船的舶,较褚被方之船的
四·此方,在現在或将來對外國商務及航业
開放之口岸,地方及水内,應備有合格之引水人
引導彼方之船舶,進出上远口岸,地方及水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