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二十四條 一、此方之船舶,應許其在約彼方現在成


将来對外國務及航業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颌水内
,起卸一部载货,再将餘貨運往上远之任何其他口岸
之下所缴纳之税或港,此项船舶出港时
應普其在現在或将来外商務及航业朋放之口岸
拌情o地方及颌水·無须缴納於或高於本國船舶在同檬
地方及颌水内,同檬装货。於本所指事项,稀
約此方之船舶及载貨,在方之口岸、地方及
水内,應給子不低於現在或将來所給子任何第三國船
怕及载貨之待遇。
二、倘約此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易之利
,給子任何第三國之船舶時,此頂權利,亦同襟
給予約彼方之船舶。任何一方之沿海買易內
行,不任國民待遇之列而由該一一方有酬
海贺易及内河航行之法律规定之。雙方同意,
此方之船舶,在方土内,於沿海易
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興對任何第三國船舶
給子之待遇,同檬厚。任何一方興其所
或领地間之實易,應机為本款所指之沿海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