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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民所有金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 文章题名: | 修正人民所有金 |
| 出版日期: | 194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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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修正
人民
所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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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民所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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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外虑理瓣法
第一谈本法所人財殿部准之其他用途。
第五條,内生盛之骗
民·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内
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金、砂金及銀,由中央
题。
银行或其委托之銀行好
第二條自本法公布
之日,黄金白銀銀及之限制。
外券·谁許人民持有第六條医學工业及其
但除银外,禁止流通他正當需要用金銀原
買资。
科者·待报财政部
第二条人民有黄金核准理。
第七缘人民有之金
白银成外券者·
得向中央銀行或其委之節·銀飾,准許持有
银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及轉。
第八條金、黄金
换金圆或金国券
一类男日国日
一、黄金按其含量每白银·眼带及外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