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地方税捐
办法:(一)各省市应自三十五年度七月一日起,依照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办法之规定,积极推行地方法定捐税。
(二)非属地方法定收入范围内之一切苛雄滩派,应卽澈底发止。
(三)地方政府应依照税法规定课税,不得擅自变更税率及其他各项规定,致乱税制。
(四)县(局)市政府开征种税捐应先经民意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