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清除盐务积弊
监察院提出纠正案
(二)常平盐制之不当
巧含报部,办理迁转常平盐所以平抑
自政府取销盐专制度之後,盐制
盐价,并以所得利益拨作备荒常平盐基
由「商制官收,官运商钧」攺为「民制
金,实则该局举办遇转常平盐之目的,
民运民销」,三十五年二月,行政院制
乃在利用驰权,直接营盐业,以抵补
订盐政纲领第一条即规定·「当前盐政
其浪覆之业务费,兹摘录局三十六年
业务计刺谈话会纪录如后:
以民制民运民为原则.」而第一条
之後半段云:「.必要时得办理官运
「常平之销囤,在未全部推行官本
,设常平仓以资调节。一三十六年三月
商运前,各销岸办理周转常平盐,以每
政府公布盐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月销额办运三分之一爲原则,其断运数
盐政机刚应於距场仓辽远地方,酌诸常量已超过此原凖者,得照旧办理,均与
平盐,於盐之供求失常时发售之。一盐
商盐同时行,俾稳定盐价与创造资本
政局假借该两条之规定,借口办理常平,两获其宜,此项常平盐可采代运或自
盐,经常普遍经营食盐运销,无异保留运方式,以不增加员司为前题,所需资
部份专卖,其历年办理情形,与原立法金与商盐同样申押款抑,获有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