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部
英国的公医制度
一葛连祥
(一)绪言
今年七月五日,英国有四个关於社会保险的法律同时施行,此即公法,国家保险法,工业
伤害保法及公共救助法,此四者彼此都有关连,加上巳兴施行的家庭补助法,注一)便配成一比
较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变种保险办法,并不始自今日,个别的追每法的渊源,都有长远的历
史,可以说近百年来,已在或多或少的进行随时修正,随时扩大其范围。在英国真是不曾突然出现一
件完全新奇的事物,一切都是渐进的经过试验和实行的结果,而此次工党政府大规模的修正及大社
保险制度,可以说在作风上约略和以往政府有别,如果貂爲工政府的国有化政策只是一种消极的
手段,则此项社会设施,倒易积极的目的。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造,其最近原因,乃由於贝氏报吾。(注二)当二次大尚未结东时,英国朝野
日经对论到战後收造问题,工党议员格利注三)不管部大臣,兼任请会收适问题委员会主席,
一九四一年六月十日他向议会报告,为监於社会保险制度支离破碎,已祖识一委员会,对於社会保验
及其相关问题,作一全盘研究。委员会以贝务力氏爲主席,参加单位计有各部数等十一个。委员会报
告书於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完成,原书内容充实,并富有建议性发表以後,朝野均极重视。公医
制度的推行,自亦爲其中的一部分,其结果即爲一九四六年的公法·
这裹所谓「公」,其实是不完全的,同时还有「私」。至原息军队的军,和由教育部主办
的学校衙生事项,仍各单独存在。幷且此法施行的范围,也只以英格阑和威尔士两地爲限苏格阑略
有不同,巳经另订办法。此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三方而去看:第一,是社会保险政策的一部分,总
括社会保险所要做的事,乃对生、病,苦、老、死五者,无力自理的人民,国家保证他有一定的收人
或于救助,这是关於病的一项。第二,因此法施行,中央衡步行数和地方衡生行政,有一新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