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条款问题下
国际公法家对於道最惠国条款
五
特许利益时,通常均无意亦以相同的利
之有条件或无条件解,似乎
益给与他国而无须交换利益。倘有此意
亦尙无定论。名家如马顿(口ae
,通常必以明白文字表示之,并且照规
〕和斯特荣克(Wa6)均赞成
矩不容许依据一种空泛而一般的条规以
有条件之说,即主张最惠国待遇必须有
爲援引的。这不仅是良好的法律,而且
相互的特殊利益以爲交换方能要求扩
是意健的常识。一因此他认为马顿和章
充享受。巴克茶1T00eA
斯特莱克的意见较爲可探·卽以奥本海
则貂有条件的解概系制粹从收策
而论,他一面表示他私人不赞成夫国政
的立塲出发并非以健全法律原理爲基础
府十九世纪的立场,一面也承貂其他公
·舆本海(0en)亦以爲有钱件
祛威有赞成遭种立场的。他并且明白
的解释并非允当。但是在向来重视利益
指出,美国致府杂於一九三四年宜告以
考卢成契约因(O20eeag)的英美
无条件形式的最惠硬录款为最终目的,
一般法(OB.0与)系统之下,这植
「但是识值不见,美国传统的解释对
以相互利益军的有条性最惠国录歌之
於一些倚残存的老条钓中的最惠条款
解释,并非缺乏法理依据的。所以一位
即将不会再适用。我们应当注意到,
伦敦大学公法教授曾经说过:「法律是
二十世纪以来美国政府态度的转变是如
视订约变方的意旨的国家亦犹如个
何表示的。我们与其说美国府现在对
人,如因有价值的契约因而给与互惠的於最恩国条款主张无条件解,毋宁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