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监委支给暂行条例
立院昨表决维持原案
【本报】立法院昨(廿三】日下午五时,於通过总预算案後,旋即毕行第
二十一次院会,出席立委二百九十余人,孙院长主席。讨论法制委员会草拟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案。该条例内容如次:(一)立法
委员监察委员各支给岁费八千七百六十元,依照公务员薪俸计算办法办理
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各支给公费三十元,市马费三十元,房屋补助四十元
,按月依公务人员生活指数计算○(三)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依照立法委
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公费标准支给外,另支给特别办公费二百元,按月依公务人
员生活指数计算。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依照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
公费标准支给外,另支给特别办公费一百六十元,按月依公务人员生活指数计
算。(四)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该家经提出後,一部份委员诏为□於立监委
之嵗公,不便由立祛委员自行拟订,主张由总统、则总统、大法官、立法
院长,监察院长会决定。但多数委员主张不必讨论,即付表决,决结果,
多数赞同经持原案。六时宣佛散书。今《廿四日上午九时□读举行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