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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代表兼官史 司法院三点解释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 文章题名: | 國大代表兼官史 司法院三点解释 |
| 出版日期: | 194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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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國
大
代表
兼
官史
司法院
三点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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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代表兼官史
司法院三点解释
中央社關於大代表可否於原區
任官吏成其他民意機代表一,经經内政部呈
行政院轉司法院复··一·當選大代表後
,得在其當之選品内,充任官吏,惟其人如
州民大代表医事能免法第七章所之主管行
政機首長,而經送人提出飛免聲書時,
於此项職務之敦行,自过进。二、國大代表得
任省市务具。三·國管事機人員及事
縣銀行工作與地方自治人具當國大代表,
仍得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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