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饶
一、約此方之船舶及载貨,在約彼方之口岸
,地方及水内,不船舶之出發口岸或目的口岸篇
何,亦不載貨之油或目的地何,在各方面,概
應給子不低於該約彼方所給子其船舶及藏貨之待遇
二·在約此方之口岸,地方及颌水内,凡以政
府,官員、私人、法人或任何種類之粗之名羲,或
為其利盆而微收之税、港税、引水费、燈塔税、
費求或任何種類或名目之其他類似或相當之税款或
除在同檬情形之下T向本國船舶同檬微收者外
彼方之船微收
E、對於旅,旅或船票,已付或未付之運費
·提單、保或再保之契等/微費,對於有關倔
用不任何國籍之航業經杞人之條件,,以及對於任何
種類之其他費用或條件所訂之辨法,,不得使此方
,享有任何優惠。
之船舶
四·此方,在現在或将來對外國商務及航業
開放之口岸,地方及颌水内,應備有合格之引水人
o
引導彼方之船舶,進出上远口岸,地方及水9
五、倘此方之船舶
何其他危,
友好之待遇及協助,以及必需與現有之供品及修理
。本款於軍及漁船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
船舶,
六、於本保所指各事頂,凡予約任何一方
之船及载貨之待遇,無如何,不得低於現在或將
来所給子任何第三國船舶及载货之待遇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