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一·约雙方颌土間,應有通商航海之自由。
二、凡船舶悬排約此方之旗,備有其本國
法律所定之國籍證明文件者,在約彼方之口岸
地方及颌水内以及在公海上,概約此方之
船船。本中所“船舶。,應解包括約任何
一方之一切船舶在内,,不其篇私有或私管者,抑盒
公有或公管者。但本中各项规定,除本款及第二十
二條第五款外,不得解以權利給予約彼方之軍
船亦不得解本國渔业或其品所專有
之低何特殊優例,希予缔以彼方之國民,法人及
船舶及载貨,或給予約彼方之種植物,出產物或
馨造品
111·效約此方之船舶,應興任何第三國之船舶,
同様享有装载貨物前往彼方現在或將来對外國商
及航業放之一切口岸,地方及水之自由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