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長函於恣統
致長函於恣統、此時巳具安一内容係申辯不信任動曦之表决手、完全遵照國會法·故九月四五兩日所緊急命令·已失效力、聲明渠難否認國會已被解散但不能接受解散一果為正富合法之見解·其所墨理由、則又異於前、聲稱按照共和憲法、國命不能在同一規年會議期內、解散兩次、至政府對於此、如何答復(以在深夜、尙未發表目下政界中新選舉期·傅說紛耘、有稱政府將展緩選舉者、亦有料政府旣一再宣言、導守憲·將定期在十一月六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