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犯法条
被告以军事果力,制造阅儡政府,煽惑我军主-人帔坏我国体,窃据我国土,并以威胁手段,强迫我军政当局,接受其苛酷之条件,曁敎唆杀人诸行为,实犯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