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祠会半数财产 应捐出作学校基金


寺庙祠会半数财产
应捐出作学校基金
教部修正乡保校基金筹集办法
【本报讯】敎育部顷修正卅二年五月公布之保国民学校及鄕(鎭中心国民
学校基金集办法,将其中第五条第一款删去,第一款原为分期筹集基金,由
鄕鎭保民大会决定後,呈准县(市)政府备案施行。第八条劝勉当地寺庙祠会
捐拨财产办法,适用下列规定·(一)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及行政院二十
四年十二月令一寺庙产业之充公益者应着重於办教育事业」等之规定,劝勉拨
捐当地学校基金。(二)废祠及荒废寺庙财产,经县市财政整理委员会清理後
,交由县市公有款产保管机构保管,并将其孳息之纯收益提一部分爲国民教育
基金。(三)文昌会,城隍庙等团体之财产,至少捐资半数,充作当地学校基
金。(四)先哲先烈等公私祠产,原有用於义塾等之教育经,应将原拨经费
全数捐拨当地学校基金,未负担教育经费之祠产,应依照第二项规定标准由当
地学校基金委员会徵集之。(五)寺庙祠会拨爲学校基金後之田产房星,卽催
定爲学校产业,租佃生息应确实保障,不得收囘,如爲现金应设法购置,不动
产运用生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