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急救金协定
(下)
第四条纪录及报告
之供应物工作上,洽商合作,考虑前检讨中国
儿童,少年·孕妇及乳母对於本协定范围内协
甲○中国政府对於急救金会爲履行其责任
助之需要,并将本协定实施方案及中国政府对
而探取之必要行勅,将保持充分之㑹计及统计
於中国儿童、少年○孕妇及乳母之救助所欲向
纪录。归於此项纪录之保持,将应急救金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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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金会或该会代表提出之问题报告於总会。
请,与之会商办理之。
乙,急救金会同意为达到上述目的,将在
乙,如急敕金会爲完成任务,“爲有必要
时,中国政府将供给以有关破定计划实施之纪
中国国都所在地设置一办事处,由装处与政府
○报告及情报。
各机关接洽处理主要事务
丙,急救金会爲达成本协定所规定之任务
第五条中国政府与急救金会
,其所需用中国籍工作人员之聘,中国政府
实施本协定之关系
将予以便利。
甲、中国政府与急救金会承认并解,爲
丁、中国政府爲使急救金会明了中国政府
履行本协定之条款,双方代表在执行方而必须履行本协定条款之情形,将允许急叙金会所授
成立密切与和协之开系。爲逹成此项目的,兹权之人员,随时训阅有供应物分配之纪录,
同意急救金会将选派正式代表驻华,俾便与中眼薄或其他文件,并准急救金会所授之人员
国政府主管官员在运输,接收及分配急致金会随背随自由视奈该供应物之分配,检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