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急救金协定
(上)
中华民国政府与联合国国
中华民国政府由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先生为
代表,联合国国际儿童急救金会由卓谐博士为
际儿童急救金会协定
代表。
兹因联合国大会根据其一九四六年十二月
议定条款如左
十一日所通过之第五十七号决议,成立国际儿
第一条供应物及服务之供给
童急救金会《以下称急救金会。又
甲、急救金会在决定需要及资源限度之范
因急救金会现巳有瓷源并可继续取得资源
围内,将供应粮食及他种物品与服务,以救助
及资产,急救金会执行部经予决定应以其一部
中国儿童、少年、孕妇及乳母。
份救济中国儿童、少年、孕妇及乳母。又
乙、中国政府愿依照与急救金会商定之实
因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意
施方案及将来随时双方同意之修正办法供给
欲急敕金会爲其国境以内儿童、少年、孕妇及
食品(及其他特殊项目)与中国儿童、少年、
乳母之福利予以协助。又
因中国政府及急救金会代表签认中国有此
孕妇及乳母,并负贵将急救金会所供应食物与
供应物,依照前述实施方案,分配与该各项人
协助之需要。又
因中国政府业经提供以此协助爲利惠儿童
等而收实惠。
。少年,孕妇及乳母所自定之计划,并另行拟
丙中国政府与急救金会各对供应中国儿
定须经方同意之适当利用分配急救金会所出童,少年,孕妇及乳母食物与供应物之数量与
应物品或其他协助之实施方案品类,随时由方之协商及谅解决定之,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