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莫德惠等一千
临二
款条时临
二百零二人所提议,并经热
烈讨论,审查两日,加以补
充之「动员欺乱时期临时条
寺三
款」四条,巳於昨(十八)
日上午举行之国民大会第十
读
二次会议,完成二读三读,
顺利通过。其原文如下:
经
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
款过
条第一款程序划定动员欺乱
时期临时条款左:
总统在动员欺乱时期,爲
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
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爲紧急处分,
不受宪法第卅九条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
制
二、吾人不修改宪法条文
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
之原因爲·因此案系有时
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效者,而宪法条文卽爲永
款规定程序变更废止之。
久性,此项条款之时效吿
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
谓,则其效力消灭,故探
由总统宣告,或由立法院
『临特条款」方式·三、
书请总统宣告之。
此项宪法之外附加条款,
第一届国民大㑹,应由
他国卽无成例,或亦可先
总统至迟於民国卅九年十
创,况尚不乏先例,如一
二月廿五日以前召集临时
九一九年德国威玛宪法之
会,讨论有关修改宪法各
最後一章卽是;四、条就
案。
包括范围并不太大,仅限
如届时动员欺乱时期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