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动员戡乱时期条款
胡公武
莫代表德惠等一二O令後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分爲两派:一是大陆派;
二人曾在国民大会第九次
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一是英美派。在前者以之
议提出一个专案,叫做,该紧急命令立如失效」规定於宪法,我们试举一
请制定动员乱时期条款之限制,但前项聚急处分例,一九一九年德国韦理
案。原案办法爲。总统
,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
宪法第四八条第二项及第
在动员欺乱时期,爲避免七钱第二款规定之程序,三项有这样的规定:「德
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变更或撤之。动员欺乱国国内公共安宁秩序如
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宜告
,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
生重大障碍,或有发生重
或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宜
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
大障碍之虞者,联邦大总
吿之。此一提案,已
决耀,作紧急处分,而不
统爲恢公安秩序,得爲
受宪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成立,交付审查,我们愿必要的处置,必要时并得
:『总统依法宣布戒戒,意就法理的见地,略述所使用兵力。爲远到此目的
但须能立法院通过或追貂见。
,总统得暂时停止宪法第
总统此项大一一四条、第一一五条及
,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
关於
决播移清总统严。』及
播—宣布第一一七条、第一一八条
第四十三条所规定:「发或严兴发布紧急命命体,、第一二三条、第一二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