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又救火 课罪可灭刑
放火又救火
课罪可灭刑
问兹有一法律问题
录之於後,请予解答以明
茅塞:「某甲」命「某乙
」,购煤油,同赴「丙』
宅放火,「乙」於「丙」
之门窗着火後,旋即後悔
,加以扑减,此「甲」「
乙」二人应负何种罪名?
至於放火部分,应成立公
共危险罪?抑损坏罪?
徐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