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皮骨分管之地租制
异闻
南属业主收取土地租,向有田而花利与租较之分,即承租
耕楠人向出租土地主交纳田面花粗较,出租业主又应向另一桑主
交纳租谷,形成同一土地,而有两业主之情况。在整理土地清丈以前,
土地相,概由收租业主完纳,出租土地而收田面花利谷之业主,不负
完纳相税义务,此种各别享有之类利,有并未另立名称者如云都),
有称收田面花利较之业主为皮权人,称收粗谷之业主为骨权人者《宁都
,因此有解皮权为永佃权,骨权为所有权之说,然按之实,骨权人
所收之,不及皮权人所收之田面花利十分之一,一般观念,多视
皮人爲所有人指未另立皮权名称之地方面言),其权利让与之契
约所,亦与所有权与无异,唯契而载溺计业户租较若干而巳。自田
赋征实之後,骨权人所收用较,巳不敷完纳田赋,事赏上政府亦迳向皮
人征收,而皮权人因田赋已归自己负担,不顾再向骨横人交纳租谷。
其意以爲前交纳租,系爲骨权人会代完租税之故,今租税旣归其自己
完纳,自可因之除去其物上资担,此料纷迭起,各争所有权人地位,
究竟此项皮骨分管起於何时,因何祭由,已无可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