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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救济特捐 分十一区举行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 文章题名: | 募集救济特捐 分十一区举行 |
| 出版日期: | 194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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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募集
救济
特
捐
分
十
一区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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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救济特捐
分十一区举行
最高额爲五百亿元
第一条国民政府爲配
第九条各集委员
合动员城,安定社会,
会应於委员会成立後十五
举教得捐,特制定本
日内,拟定本区内认捐人
办法。
名单及捐额,汇报督导委
员会。
第二条救特捐以用
第十条督导委员会
於举讳救济事业及赈恤难
尼为限,其分配办法由行
政院核定之。
第三条救特捐之捐
募,以自然人及法人爲对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