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警事业管理法
草案通过转送立院
『本报|行政院前肖公营事荣机(四行两局
兴邮电各县更为重要)栗务管理,现尙无统一之法令
,应远制定公布,当交由财政,经两部,会同
交通●最抹,社会各都,资源委员会,及前衡生,
订营事乐管理法草案,经全国经委员会审查三
次,提出该会第二十次会议决,照查意见修正通
过,呈院定,兹轻行政院第三十次会藏通过,呈
民政府孩转立法院审,俟立法院通过後,再呈国府
公布施行,兹志「国营事乐管理法草案」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事
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
国营事业,指政府独资及依
事业组维特别法之规定,由政府兴人民合贤经营者而
言,其依公司法之亲定,由政府兴人民合资经营者,
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其与外人合经营订有契约者,依其规定
第三条国营事乐应依照企业方式经营,力求有
盈无亏,至低应以自给自足为准,但专供示或经政
府特别指定之事业,不在此眼
第四政府对於国营事业之投资,由国库付
,如依法发行股票,其股票由国库保管
第五条国营事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与
同类民营事业有同等之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国营事业之主管提图,依行政院各部会
署组敏法之规定
第七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