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专论
宪法第二十四条
尝有以本条所发生之三问题见询者,图:一)
於私人有此权利,仅仅为一立法上或行政上之事件。
国家所负责任之限度,(二)公务员包括代表人及
此在英国普通法则有所谓「君主无不法行为」(。
保负下同)所负民事责任之度,《三)公务员所负
2SE60o1O和)之说。惟公务员如为直
刑事贵任之限度。
接不法行为人,其应实实任之性资,在温源於国为法
欲解言上述请点,势须探究宪法制订者所而临之
之大陆法认为丽於行政事件,仅成惩戒处分问题
问,藉以了解草本条之勤机。良以私人因政府之
而英美法则亲为司法案件,除能证明其行为系教
措施或其所为公务员之行为致受有损害究应如何救济
国内之事项外,应在法院内对受害人,直典通常
,大隆法与英美法学论朗烈,制订省之心目中未忘
之不法行为人无异。两派最初均不认私人能对国家为
怀于此类之手执。
何丽主,已如上。但大陆法不法之公务认为
公法普通原则,国家到於私人受害,本无任何
惠予以行政上之戒,而英美法对於公务员
任。故能别私人有所教,亦假出自恩,而非由之不扶行为同其私人所为,由其私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