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标语曾琦
论行宪十大理由
一可使人民有大经大法可守,生命财
产得所保障。
(二)可使全般政治形态改观,由自上而
下之政治,变为自下而上之政治。
(三)可使全国民意随反映於议会,无
论中央与地方,皆有常设民意机关,代表人民
行使主权。
(四)可使行政院因有监督与支援,而形
成有力的责任内阁。
(五)可使各政党从此决胜於议场,而不
决胜於疆场,否则将陷於远反宪法第一百三十
九条之大罪。
六)可使政治之革新,有其可循之轨道
,不致陷於腐化恶化与僵化,亦不必诉诸流血
革命动摇国家根本·
(七)可使地方自治事梁发达,人才不致
尽集都市。
(八)可使主权在民之原则,普遍深印国
民海,养成其「宝任观念」,同时因选毕竞
争,而引起其政治兴会。
(九可使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於增加
教育文化经费之规定,早日见诸实行,解除
年与教师痛苦,并从速捕除文富,提高国民教
青程度。
(十可使国际间确认我国为「民主化」
『近代化」之国家,不再以老大陈腐视我,因
而增进国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