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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葬法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文章题名: | 国葬法 |
出版日期: | 194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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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国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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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新海假被鹅
国葬法
【本朝无国葬法业经
行政院会能通过,全文如
第一条X中华民国国民
有X殊酚芽或体大负兽,
足以增进国家排位、民族
光荣或人类福利者,身故
後得依本法之规定,奉行
国养
第二条X国塑应经行政
院委员会会谈通过後,是
精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以投票过学数以上同意精
决摄行,由诚民政府以命
命公布之。
第三条X受国葬者之国
养蒙用,由国民政府委员
会核定教额,由国审支给
第四X你理到葬账设
典睦办事处,其组
由内政部谈T,呈
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条X国拳俊式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