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靖区禁押人犯
罪刑轻者可保释
政院订临时处理办法
【本转鼠】行政院顷订
过六十岁,确有疾病者,
或系妇女原处死刑或无期
定绥各县监所人犯临
徒刑以外之刑者,於戒严
时处理办法,内容如次…
时得依前条规定办理。(
(一)绥靖区各监所禁押
四监犯处有期徙刑三
已未决人犯,依本办祛处
理之。(二)监犯依法得
年者,於戒严时得斟酌其
假释或外保服役者,一律
罪质及是否接近战区暨执
先行保释,事後照通常秩
行经过情形,命取具商保
序补办手,该地已宣
保释,或选择安全地带移
告戒严时,其不能取具
送收容,但不及移送时,
保证事宾,得不待取保,
得暂时释放。监所人犯日
迳予开释。(三)监犯
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於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必要时,让这相当监所寄
或余刑期不满三年或年
禁之,不得释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