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修正草案
本款一出版法修正草案經内部,司法行政部、外交部中
部等迭次曾商,已概定,蓝巳星达敢院核示,兹志其修正草案
全文如次
於善作物之翻,其翻人
第一章總
作人。
第一保本法出版品者,雨
34於事用學校公司售所,或其他
印版或化学之方法所印製,而供出
名义蓄作之出版品,其學校公司會所
或散怖之文善圖。
或其他憶之代人,觀為作人。
發普片税篇出版品。
新闻所登裁告咨事,以委就登
第二出版品分左列二程:
教人写作人。如委登裁人不明,或
一·新聞纸·指用一定名,其刊
無民事任之能力者,以爱行人写
期每日成隔七日以下之期局,發行
作人。
省而言。
第五本出祸猛人者,掌管
二·耀旅··措用一定名,前装訂
解新開纸或糖志之人。
成本,其刊期在七日以上,二月以下之
第大條本法印人者,主管
期間發行而言。
印刷事業之人。
二、書籍及其他出版品凡二款
第七條本法稀地方主管官署卷,
以外之一切出版品之新開,或糖
之號外,或增刊剧刊等,魏為新珑在省為縣政府,成市政府,在繁鹏於行
政院之市社會局。
誌。
第八條外糖人民得依本法爆定,
第二條,本法盈行人者,主
学發行出版品,整子中的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