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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业利得税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4版) |
文章题名: | 營利事业利得税 |
出版日期: | 194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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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營
利
事业
利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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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业利得税
拖延不即法瓣
京直接税局成立指遵組
本市於三十六一年始可動支。(七)財務
年度答利事业所利得税征人員考試分發旅費,上牛
收辦法,早經致府制定公年按核定预算數二分之一
怖。兹悉·财政當局為配分配核。(八)東北台
合經濟紧急措施方案,8税務機阴费,邀安
命直接税各級機構切隔及吉北區二税務管理局
遵·務必如限完成偏巴成立外,其餘缓。(
有放意拖延不报,或為九)生活補助费,淞合。
偶之報告,或意圖限不嫩黑·台灣三税務管理
者,即予依法究瓣。本局及山东·東北二務管
市直接税局自奉合後,即理局未成立之分支機構部
合極催,各业商民份,各诚搬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