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第二十四条十「凡公务员述法浅害
人民之自幽咸者;除依律受恶戒外,应刑事
条四十二第法宪释
及民事贵任彼害人民就其析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
国家求暗偿。其中包括三个阀题
一●处罚公务员之原因。
公务员之责任。
二行政上损害赔价责任。
兹分别简述於后
一处罚公务员之原因
规仁李
处罚公务与之原因,宪法二十四条规定为●远
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利」。
所谓述法的意义指违法处分而言,依照司法院院
字第三五四号解释所谓述法处分,系指行政上之
远反法规者而言。」为提出行政争讼理出之一,但必
须远法处分之行爲与人民所受损害结果有直接系者
为限,卽以该官署违法处分,使人民之自出与权利受
损害,方为之。细署之远法处分不损害及人
民之自由或礼者,不能为争讼之标的,亦不能为处
罚公务员之原国。
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因违法或不当处分受损害者
,国家以人民之谓求,而应爲一定之理,此在行政
法上有所谓行政救济。行政譬讼之手段包括声胡异议
拆顺,行拆讼●民事拆讼。人民之检举亦可包括
在内·就中声明异议与夀愿爲对原处分机主张者,
民事诉讼及检举对公务员个人行之。行政诉讼特定宫署行之。声明异训
在现行法中,并无一般定。仅就特殊事项,要规定之,如为舍选
学法第十五条,即属此例。又愿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远法处分
或不当处分,应刑事贵任或多付惩戒者,由最後决定之官,决定後,
送主管机图办理」,此当於下节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