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意法中之立法权与行
政权张有助
民主一词,解释各有不同:有谓国家机图的活动,以法律作准据,人
民的权益以法律来保障的,就叫做民主·也有谓政府的活动,须由人民
毕出来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去策刻进行的,才是民主。又有谓凡政府的政
纲政策,以至於一切施政行为,依人民公意来决定的,称做民主·更有
谓氏主珍治为多党政治,民主政治为自由政治,民主政治为反现实社会的
一切样力的政治。学说纷,莫终於一,不过普通一般所认为的民主政治
,包含三个要案:国民意政治,法治政治与责任政治是也。因此凡其这
三要素的政治,才是民主政治,否则,不得称之为民主政治,至少不是前
粹的民主政治。
充分民主性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律即行政机图纲依法律
且对总统副总统得经察行使其职权。宪法是由国
就民意政治言;我新
民大会制定,惟有国民犬
院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
中华民国宪法关於代表民
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
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宪
意的机关有三,卽为国民
法第廿七条第三项。至
数之审及决议,向国
大会,立法院典监察院。
民大会提出弹案之权○
於普通法律的成立,却须
其中除监察院爲间接民意
意法第一百条),这都是
经立法院之通过宪法第
机(宪法第九十一条,
民意机关控制行政机关的
一七〇条,立法院典国
第一一三条第一项外,
具体条文精神的表现,充
民大会,都是直接的民意
其他立法院典国民大会,
分表明道部宪法的氏主性
机,已如前述,而行政
均嵩直接民意机顾(宪法
绝对依法性
机之所请依法,自然如
第六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是依民意机关国民大会所
就法治蚁治以昌;不
国民大会有选举及罢
三之版长泛民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