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兵游勇处置
拨充兵役遣送囘籍
四、於散兵游勇之处
置·
各警备衞戍与宪兵司令
部於所在地设立收容所,
凡穿着军衣而无证件者,
应强迫收容,交就近部啊
管区拨充兵役,或依其志
道送囘籍,以後非正式
军人,不得穿着军人制服
并悉上项办法,决自三
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秦经国防部令由中央训练
及军校毕业生调查处会
同辞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