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地方行政组织之比较
武忠森
国父於建国大中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实在是因为县爲国家完成其使命时,所必须凭鸿之单
元工具。不但今日如此,揆之#千年来之地方行政史宾,亦莫不然●县政之实施,乎国计生至先
,中央政府虽有良法美第,如执行不当,则形同虚设,故人民政府之拥护或反对,如以悬政之清明
或实败为开,而县政之能颠利推行,又以健全之机备为前提,兹试就中美两国之县政机称加以比较
研究。
地万自治团礼之机,通常可以分作议事机开与执行机二种,前者司立法谘询後者司行政。
於立法体与行政权之运用,又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制●但议决与执行权全山人民代表所
组成之机关行使,不备主持立法,且资行政。如加拿大地方政府法规规定·由地方议会选事
参事组成参事会,责行政,成爲一到议会负贵之内阁其二为图对立制如议决与执行内互目
对#,分属於两个对立之。如我近三十余年来均探此制●民国八年公布县自治法,规定该乡议
会,议事之责,并由县议选出二分之一之参事#会同由县知事委任之二分之一之参事,成#事
会,县知事爲当然参事长,资执行之责民国十年之市自治制。国府莫都南京後颁布之戏局攺科规程
以及二十八年九月公布之县谷设组纲要(郎新县制纲要等,均探机对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