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主席报吿:(一)大会会期後,经决定延至
主席团报吿
十二月二十一日,即将编,爱经决定,再延长二日
●胡适主席,当加以说明:主席所决定之延长二
日,并未决定实日期,兹有若干代表建议明廿二
讨论宪草程序
日照期毕行大会,请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无
异议通过●嗣补充报告副·明日之大会是否全日举行
·俟主席会议决定後再提向大会报告·(二)准牟代表东等勤议·国民大会法第十二条内「过平
故」及「三分之二」以上之数额,应如何计界一案。都请同民政府转交司法院缺一解法令委员会议决
2计界国民大会祖识法第十二条所谓出席代表之过半数,典三分二之名额,在伏选举方法选出之代表,
以其应行选出之名爲,在山国民政府遵定之代表,以经国民政府定公布者为端复查国民大会组维
法第二条後半段,关於通过法时代表出席人及同意人观一节,并经提报第二十次主席期自讲,郑重研
讨。以应法草案自一会区泛表意见,以迄审查委员会审查,至二藏会逐讨论时,给终尚未选到通过
意法之决定所证,证以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读会修正议决之钦文句,得由主席交原审查委员
合或指代表若千人整理之。」自不能认为国系阻法第十二条後学段所指定之通通,其条文意义,已
明,如在二会时,即适用组识法第十二条後半段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四分之三之同意之规定,则二会
决议各条文後,宪法已逝过,何须有三会之阶段,於此尤足虽证宪法之通过,即在三藏会●言之,
在三会通过全部宪法时,必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并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为之,当经纪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