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与寃狱赔偿
(续完)
李隆夏
岛重要;然因此等情况
一,被告初审判决无
而受寃者,国家自应负
罪,而於判决前,因强制
其责任,盖保障人键,乃
处分之执行已爲羁押者
二、被吿於上诉审,
国家对国民应有之义务,
被判无罪,而曰羁者。
法官乃代表国家执行职务
三、被告於非常上诉
者,其所爲出国家负赔
,或冉审中被判无罪,
责任,自允当
而受徒刑之执行者
或谓中华民国宪法草
四,被告受不起处
案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分而巳受羁者
已有凡应资刑事及民事
上列四种,虽情形不
资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
同,然因无辜而受兔试则
书,並得依法律向国家请
一。吾人试思彼等被告,
求赔偿。一卽系冤狱赔偿
在未获案情大白之前而罹
之规定,惟细加研究,此
纵絏,以致影响其人格,
条与寃暗傥之实与精
身体丶家庭社杏精神
神,均无相同之处。盖一
、物质等等,倘无补贯
此条所指之主要对象为
岂得谓小?
公务员,而寃狱陪所指
之唯一对象则爲国家●二
为法官者主持审判,
在实施程序之中,发生误
此修必以公务员之行爲
解法律,错诏事实等过失
为违法行为前提,而冤
不以公员之爲
在昕邑 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