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靖区内土地
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绥靖区内土,
佃耕。
权利之国理,依本办法
绥靖区内佃租额不得超
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
过农产正产物三分之一,
照土地法及其他法令之规
其约定以钱币交租者不得
超过农产正物三分之一之
第二条绥靖内土地
拆价。
权利之处理,由省政府督
第六条在变乱期间
饬县市政府执行之。
农民欠缴之佃租,一概免
第三条市政府得呈
子追缴
准省政府就县及各乡鎭
第七条绥靖区内之农
地权嗣处员会,处
地经非法分配无法恢复原
有土权利之纠纷,不
状者,一律由政府依本
服其调处者,仍得请司
办法征之。
第八条 前条被征收土
法机受理。
县及鄕鎭地权讇处委员
地之地,由县政府依法
会之组织与任务另订之。
估後折合农产物,以土
第四条绥靖区内之农
地值办分年补偿之。土
地,其所有权人爲自耕农
债券以农产物爲本位,其
者,依原有证件或保甲四
偿付期,最多不得超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