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美等十一国
對日犯公状
被告木村於一九二八年至
木村九四五年間,扭任下列務
東軍参(九四),近内及東保
軍次官(二九四一年至一九四四年二月)
最高軍事参一九四),甸日軍司合,内.
一九四四),軍大将(二九四五)。
被告小碾於一九二八年至
小
一九四五年,會担任下列
軍省軍務局長(一九三O),犬内
次官(一九二),東軍長(九二演
(一三四),朝鲜軍司合(九三五至
九三六),軍大将(一九二七),平招内開拓
相(一九三九),米内内開拓相(一九○),
朝鲜(一九四二年五月),首相(一九四四
年七月至一九四五年四月)。
被告松井於一九二八年至
松井九四五年間担任下列務:日
内瓦日本軍代表(一九三一),最高軍
官,(一九三三年三月),軍大将(一
三大東亚社人(九,中派九
軍司台(一九三七年十月至一九三八年二月
)内岗官(一九三八年七月至一九四○年一
月)與亚同盟問(一九四O),大政
大東亚市務部(一九四三),大東互
社总(一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