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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 张文伯律師答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4版) |
文章题名: | 法律問答 张文伯律師答 |
出版日期: | 194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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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法律
問
答
张文
伯
律
師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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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
张文伯律師答
《吴振問·人於宣統元年
,将組道房上下共四间,中
以鍋儿一百十千枚作活期,典
於住户,方出宜契訂期二十
三年。游期後,因住户惩中要求
放住敏年,茁無手,其後抗
興,敢人國府人川,直至日
下抗職腾利回鄉,將該房收回
,党遭住白拒,前坠該房
期已久,所有契利,作
等籍,翡阁三點·
(一)訂期已通十四年,包括
陷期問,不如可存在否?
(二)本人雕四川,對渝陷
可有分别否?
(三)元典法比率如何感
理之?
答:(一)查民法九二二第
二项出典人於典期民後,過
二年,不以原典像回者,典
人即敢得與物所有權。已期
十四年,更何有回赠之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