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全文
(昨)
第五章航则
依本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廿四条船公司或船检查不及格者。
长,不依第十条之规定,
将执业证书借与他人
用引水人或雇用不合格之引
,或将引水船借兴非引水人
水人引翎商船,处以应纳引
使用者。
水费率五倍至十倍之罚金。
@逾越引水区域引领商
第廿五条引水人执行
船者。
业务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
第廿六条引水人因业
一者,引水主管机关得停止
务上之过失,致商船毁损沉
其业务三个月至六个月,或
或致人於死伤者处七年以
注销其执业证书。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
怠於业务或违反业务
三千元以下罚金,未有执
上之义务者
业证书而从事引水业务致商
发现本法第廿二条所船毁损沉或致人於死伤者
列各款或隐匿不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