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处置汉奸问题
论
目前收复区有一个普遇而复严肃的问题,留待解决,便是怎样处汉
奸。汉奸是一种叛国罪犯,以通谋敌国,危害国家民族爲事,其罪行照二
十七年八月公布施行的一修正惩治汉奸条例」所规定,凡通谋敌国而有下
列行爲之「者爲汉奸:一图谋反抗本国者二图谋扰乱治安者三)
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役夫者,(四供给贩卖或为购办运军用品
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者,(五供给贩卖或爲购办运榖米,麦到,杂粮
,或其他可充食粮之物品者,(六)供给金钱资产者,(七)泄漏,递,项
察或盗窃有关军事,政治经之消息,文书,图书或物品者,(八)充任
焉或其他有关军事之职役者(九)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者,(十扰乱金
融者,(十一)破坏交通,通讯或军事上之工事或封镇者,(十二於飮水,
食品中投放毒物者,(十三)煽惑军人公务员或人民逃叛通敌者,(十四)爲
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从其煽惑者。这些罪行,是抗战初期所可能发生,法
律上因而爲之列举规定,以便究办。及汪逆兆铭辈背叛祖国,脱离抗战阵
营以後,僞粗织在各地产生,并运用其以为乱箕的手段,作有计划有组织
的通敌叛国行动,从而汉奸罪行,又多以参加伪府,接受职,或与伪府
但员互相勾结的方式进行。情形与抗战初期不同,惩治汉奸修例,便不得
不有一番#允修正○现在抗战胜利结束,汉奸们在多年「奴化」,「奸化
一之下,意识丨每多自忘其为汉奸,笼统的以「和平」,一全面和平」等
字样,掩藏#多来的汉奸罪行。他们妄想「以僞乱眞」到底。然而这是
天理,国法,人情所不许可的,汉奸必得惩治。
政府现爲适应当前情势准备就此问题作合乎情理法的处置,已有「处